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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
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矿井设计中的几个问题
1、对“三量”的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4.2.4条规定: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三量指的是可采储量。
2、关于主斜井(皮带)检修道
沙曲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Mt/a,取消检修轨道、缩小井筒断面。以往主斜井井筒设计时,通常在胶带输送机一侧布置一条检修轨道。虽方便了胶带检修,但井筒断面较大、井筒基建费用较高,还占用一台提升绞车。从国内各生产矿井实际情况看检修轨道使用率是很低的,为此沙曲矿井主斜井设计时,开拓创新,取消了检修设施,胶带输送机中间段托滚检修更换则由人工解决。使用六年来运行、检修状况良好。
贵州高山矿设计生产能力0.6Mt/a,主斜井也没有检修道,但设架空乘人装置,巷宽4.7m,胶带宽1000mm。但若更换皮带怎么办?贵州高山矿的设计是主、副井之间每隔40m垂高有一联巷,可运输设备。
3、关于采掘工作面个数及人数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 95号)规定: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另外还规定,“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规定: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 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 万吨/年,布置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 个(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豫煤人》〔2007〕972号,在采区和工作面布置时,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生产能力在6万t/a以上、30万t/a及以下矿井的一个采区和6万t/a及以下的矿井,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一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两个。
在《煤矿井下劳动定员及管理》一书中,P106页,“采区是组成矿井生产的基础,它通过建立完整的采掘、运输、通风、排水和供电系统来保证正常的矿井生产。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应体现采区合理集中生产和保证采区正常接替的原则,一般不宜超过3个”。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中,第48条修改为: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关于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产量核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豫政办〔 2008 〕 90 号规定:严格核减各类开采突出煤层煤矿的产能。凡是开采突出煤层、受冲击地压威胁严重的各类矿井,产能按核定能力一律核减 30%, 严格按核减的产能下达计划组织生产,否则按超能力生产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 〔2012〕18号):有Ⅰ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有Ⅱ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核定生产能力的90%组织生产,有Ⅲ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最小生产系统能力的90%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
5、关于巷道断面积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 50399-2006)规定:采区巷道断面,应根据回采和掘进工作面的装备、运输、通风、行人、管线布置及开采过程中断面受压变形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用机械化开采时,运输顺槽的净断面不得小于7m2,回风顺槽的净断面不得小于6m2,其运输上、下山净断面不得小于6m2,回风上、下山净断面不得小于5m2;采用炮采或风镐采煤时,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的净断面不应小于4m2。
郑煤集团规定:小型矿井顺槽不得小于7m2
义煤集团规定:综采矿井顺槽不得小于18m2
豫政〔2010〕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煤矿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巷净高不低于2米,净断面不小于8平方米;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1.8米,净断面不小于5平方米。
《煤矿安全规程》对主要风巷的解释:主要风巷是指“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进风巷——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进风巷。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规程中没有解释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有一个解释比较好: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巷道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巷道叫主要进风巷;为一个采区进风用的巷道叫采区进风巷;为一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巷道叫工作面进风巷。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巷道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巷道叫主要回风巷;为一具采区回风用的巷道叫采区回风巷;为一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巷道叫工作面回风巷。